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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章程

发布人:日期:2016-10-21 00:00:00浏览数:

序 言

湖南师范大学创建于1938年,前身为国立师范学院。新中国成立之初,国立师范学院并入湖南大学。1953年8月在全国院系调整中,以国立师范学院部分系科为基础,合并湖南大学、南昌大学、河南平原师范学院部分系科,成立湖南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湖南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国家第一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0年以来,先后合并湖南教育学院、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本着“仁爱精勤”的校训和“勤勉严谨 求实创新”的校风,倡导师范仁道,追求高尚;倡导爱人以德,追求和谐;倡导研精思覃,追求真理;倡导勤奋踏实,追求卓越。学校遵循立足湖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注重内涵、强化特色、跻身一流的基本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湖南师大”;英文名称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网址为www.hunnu.edu.cn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学校设有二里半校区、南院校区、咸嘉湖校区、桃花坪校区、张公岭校区和附属湘东医院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管理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建设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大学的目标,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定期发布教学与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推进中国先进文化与世界先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教育,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遵循其章程规定;《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