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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日期:2018-10-11 00:00:00浏览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3〕28号

各市州财政局、总工会,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湖南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帮扶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事费用和办公经费;购买车辆、电脑、手机等交通工具和办公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工会经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各界的捐款(物);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用于生活救助和送温暖活动的帮扶资金,按照实名制可以用货币或实物方式支付(发放),用于购买帮扶救助物资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二)用于医疗救助、子女教育的资金按照实名制以货币方式支付;

(三)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按照《湖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职业培训办法》的规定以转帐方式支付;

(四)用于法律援助、职业介绍的资金,支付给机构或单位的采取转帐方式支付,属于直接帮扶困难职工个人的按照实名制以货币方式支付。

第六条 帮扶资金应采取实名制发放,领取帮扶资金的困难职工,须填写领取凭证,并留下真实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以货币方式发放的原则上应以银行卡实名转账支付,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帮扶资金的,须由受助对象本人签收,特殊情况下,个别受助人不能由本人签收而需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携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帮扶资金,事后应补交由受助人本人签名的回单证明,帮扶资金不得由集体代领或一人为多人代领。

第七条 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根据已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界定的帮扶范围、认定的帮扶对象、确定的帮扶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等,及时准确发放。

第八条 各级工会的帮扶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使用。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县级以上工会财务部门每年应当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帮扶资金的收支预决算和分配方案应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帮扶资金由省总工会根据每年度市州总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情况,确定各市州的具体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工会财务、经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帮扶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核减取消下年度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总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