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
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11号),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保证各级工会组织正常工作的开展,现将行政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法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计拨,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和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按规定上解上级工会组织。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总工会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