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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选举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人:日期:2016-10-20 00:00:00浏览数:

校发[2001]16号

关于转发《部门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选举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关于部门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选举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党委讨论通过,现予以转发。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1年4月3日

关于部门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选举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部门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的基础。为了增强部门工会的活力和凝聚力,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工会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部门工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选举程序等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设立部门工会的原则及工会干部的配备

1、按照与基层党组织相对应的原则,以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工作需要设置部门工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不单独成立部门工会。

2、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部门工会设委员3名(含主席);会员人数50-100人的部门工会设委员5-7名(含正副主席);会员人数100-300人的部门工会设委员7-9名(含正副主席);300人以上的部门工会设委员9-11名(含正副主席)。

委员可分设民主管理、教学、组织、宣传青工、文体、生活福利、女工等,委员人数少的可以兼任。

3、工会小组可以系、处室为单位成立,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作。

二、部门工会委员的任期和条件

1、部门工会委员的任期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工会基层组织每届任期的规定,为保证工会干部的相对稳定,与校工会委员的任期同步,每届为四年。

2、部门工会委员的条件

(1)必须是工会会员;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关心、支持参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的改革;

(3)热爱、关心和支持工会工作,有任劳任怨、乐于奉献的精神,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的拥护和信赖,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勇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部门工会正副主席的配备与任职条件

1、部门工会一般可配正副主席各一名,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部门工会可以配备1-2名副主席。

2、部门工会主席由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3、部门正副主席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本单位的改革,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2)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乐于奉献精神,并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工会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的拥护和信赖,作风正派,能团结合作,协调工作;

(4)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应能干满一届。

四、部门工会换届选举的办法和工作程序

1、部门工会选举办法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1)凡工会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离、退休人员不参加选举;

(2)换届选举必须在同级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3)选举必须按民主程序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2、部门工会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

(1)由部门工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和校工会《通知》精神负责拟定换届选举工作的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主要负责人人选等,并报同级党组织批准;

(2)部门工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工会小组提名,部门工会委员讨论协商,同级党政工统一意见后,正式向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部门工会候选人名单和部门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名单(含基本情况);

(3)经校工会同意后,部门工会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正式选举。

(4)、选举工作:

A、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选举前,必须拟定选举办法,交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B、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有效;

C、上届部门工会必须向大会报告工作和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然后再由会员或代表选举监票人若干名,负责大会的正式选举工作,候选人不能当任监票人。

新当选的部门工会委员,必须获得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

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当选的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排列,得票相同的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5)部门工会应将选举结果(包括委员会分工情况)正式向校工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校工会批复后,部门工会再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名单及分工情况向会员宣布张榜公布。

五、部门工会领导成员的届中调整和补选

部门工会委员因工作调动和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再担任委员的,应及时按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同时,正副主席的调整和补选要先征得校工会的同意,调整和补选后的情况应报告校工会备案。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