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先进,更好地调动我校广大工会会员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校工会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关心、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主动承担工会工作任务,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受到广大教职工的一致好评;
3、热爱本职工作,全年工作无重大差错或责任事故;
4、在同等条件下,代表学校参加省、市各项竞赛活动并获得较好成绩的会员直接评为当年度“工会积极分子”。
第二条“工会积极分子”候选人由各部门工会推荐,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
第三条 各部门工会推荐名额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5%以内。
第四条 “工会积极分子”由校工会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选时间定于每年年底。
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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