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例
(修订)
为表彰先进,加强我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件
1、能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任务;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不断探索工会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工作积极主动,业绩显著;
3、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吃苦耐劳,无私奉献;
4、作风民主、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精神强;
5、关心教职工疾苦,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重视调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和上级工会献计献策。
第二条“优秀工会干部”候选人由各部门工会推荐,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
第三条各部门工会推荐“优秀工会干部”名额控制在部门工会干部(含工会小组长)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工会干部”由校工会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五条“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时间定于每年年底。
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