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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例

发布人:日期:2016-10-21 00:00:00浏览数:

湖南师范大学“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例

(修订)

为表彰先进,加强我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件

1、能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任务;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不断探索工会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工作积极主动,业绩显著;

3、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吃苦耐劳,无私奉献;

4、作风民主、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精神强;

5、关心教职工疾苦,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重视调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和上级工会献计献策。

第二条“优秀工会干部”候选人由各部门工会推荐,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

第三条各部门工会推荐“优秀工会干部”名额控制在部门工会干部(含工会小组长)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工会干部”由校工会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五条“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时间定于每年年底。

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