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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日期:2016-10-21 00:00:00浏览数:

校发【2001】58号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为了进一步发挥学校工会的作用,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同心同德,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学校《“十五”计划及2015年远景规划》中提出的宏伟目标,根据《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件以及省高校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工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将工会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

1、认真组织学习《工会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是党的一贯办学方针,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学校工会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完成教学、科研和后勤等各项任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加强工会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全校各级党、政、工领导的共同责任。

2、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学校党委和各分党委(总支)中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工会工作,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工会工作的党委会和各分党委(总支)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

3、切实加强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工会领导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严格按程序配备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干部在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上应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

4、各级党组织应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会干部因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打击报复时,党委要严肃查处,以保护工支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5、行政应支持工会搞好源头参与,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同级行政办公会议。

6、行政在研究制订重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劳动工资、奖惩办法以及职称评定、评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认真听取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学校行政应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并根据工会活动的需要,提供设施、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和经费补助。

7、工会应及时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和上级工会的精神向党委(总支)请示汇报,并向行政通报。工会要积极支持行政的工作,维护行政的指挥权威,协助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教职工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工作任务。

二、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8、工会要在突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紧紧围绕党委和行政的思想教育工作、“三育人”工作、“民心”工程建设、教职工业务素质的提高等工作开展活动。

9、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把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引导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自觉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经常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教职工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适当开展如“三育人”、文明职工、先进工会会员等竞赛评比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推进全校精神文明建设。

10、围绕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配合行政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竞赛、比武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深入开展“传、帮、带”和岗位成才活动,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

11、大力实施“民心工程”和“送温暖工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建设和完善关心教职工制度,建立健全帮困档案,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继续办好教职工消费合作社,方便教职工生活。

12、继续加强女教职工工作,维护好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13、进一步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不断加强工会俱乐部、活动室等活动阵地和各种业余受好协会的建设,积极开展教职工文娱体育活动。按照原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1997年《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开展教师休养活动,使他们有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教学科研工作。

14、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四年一届、一年一次开好学校教代会,建立和完善院、处教代会制度,使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力落到实处,要切实承担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认真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

15、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方案应提交教代会审议,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重要规章制度出台前必须征求教职工意见,建立和完善教代会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和校务、院(处)务公开制度。

三、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创建先进、规范“教职工之家”

16、各级工会要加强学法、懂法、用法,坚持依法治会,规范自身行为,增强组织活动:校院(处)要加大投入,保障工会办公条件、教职工活动场所、条件的不断改善。

17、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奉献、创新精神,热爱工会工作,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18、深入开展创建先进、模范“教职工之家”活动。各级党政要加强对同级工会创建先进、模范“教职工之家”的领导和支持,把“教职工之家”建设作为考核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19、认真做好工会财务和经济审查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学校工会经费要接受同级经审会和上级工会的审计、监督。

20、学校工会是社团法人,其经费、财产、活动阵地等受法律保护。学校应支持工会积极兴办工会企事业,增强工会经济实力,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