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完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使我校的民主管理程序化、制度化,特成立“教学委员会”、“民主监督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作为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各委员会在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工作实行评议、监督、咨询和进行批评建议,以保证我校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推动我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入发展。
第三条各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各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议、计划和要求进行工作。讨论和审议学校行政制定的有关暂行法规和行将发布的正式法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向教代会或大会主席团汇报工作。
第五条各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1)教学委员会定期听取教务处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文件,参与学校教学质量分析网络,加强教学信息的交流和对某些教学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该委员会主任作为群众代表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对教职工的职称评定、教学优秀奖的审定等工作提出意见。
(2)民主监督委员会每年12月份对校行政领导的工作进行评议,校行政领导应在评议会上分别就学年工作述职。该委员会的委员应在评议会前召开代表小组会议,征求代表们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对学校某个部门或某个问题进行专题评议,但必须提前两周通知所有与会人员。对校行政领导的评议内容包括:①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②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③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④工作成绩和工作效率。对校行政领导的渎职、失职、严重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的错误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各系、部、处的行政领导的工作亦可进行评议并对他们职务的任免、升降提出咨询和建议。校行政监察室应定期向民主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咨询与监督,必要时,经报校长同意后,该委员会可独立地对行政机关(保卫处除外)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有权直接向校长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对校行政领导评议的方式为面对面的“恳谈式”,也可为书面综合评定形式。
(3)人事委员会定期听取人事处的工作报告,对我校的人事工作实行监督,对各类人员素质的提高或下降提出质询;对照顾性的人员调动方案进行审议和监督,对学校在人事方面,特别是涉及到教职工具体利益方面准备作出的决策进行预先讨论;对人事工作的某些专题组织讨论,提出报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同做好行政部门领导的推荐、选拔和聘任工作;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事方面的正常工作积极支持并提出建议;对违反人事政策的不正之风进行揭露、批评,必要时提出处理意见。
(4)生活福利委员会定期听取总务处的工作报告,对总务处的工作实行评议、监督和咨询。审议学校住房分配管理条例;审议学校成批或零散家属住房分配方案。讨论决定房管条例上没有详述而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协助和监督行政搞好教职工住宅的建造、维修和调整;开展住宅建设的公建民助,对缺房紧房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正确行使房管条例上所赋予的讨论决定权;就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及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有关方面提出改善教职工生活的意见、建议和方案;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本着维护、负责的精神,通过正常渠道,圆满回答或解决教职工提出的问题;积极支持总务部门的正常工作,向教职工进行勤俭办校的宣传教育。
(5)提案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教代会提案的常设委员会。负责每届教代会的提案收集、整理,分交行政部门并对提案的落实与执行进行监督。协助校办公室搞好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共同处理提案的协调工作;对于教职工在代表会上提出的提案,有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委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相同,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工会正副主席分别担任。
第八条各委员会委员条件和产生办法:
(1)教学委员会的委员由在教学第一线上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广泛联系群众,锐意进行教学改革,在教学工作中有一定造诣和做出过优秀成绩的教师组成。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各系、教学部的工会主席和代表组长共同协商,征求党政领导的意见,在本单位推举商定,每个教学单位推举一人。
(2)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原则由各代表组的非处级干部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若正、副组长都是处级干部,则由代表组民主选举非处级干部的代表担任。
(3)人事委员会的委员由对我校人事工作较为了解,对人事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较熟悉;具有负责精神,乐于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具有咨询、审议和监督我校人事工作的能力的人组成。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各代表组民主选举,每个代表组选举一人。
(4)生活福利委员会委员由能广泛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利益,敢于坚持原则,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困难,能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的人组成。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各代表组民主选举,每个代表组选举一人。
(5)提案委员会的委员由校工会在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前,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推荐5-7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交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每位教职工代表只能参加一个委员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以前,要提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各位委员,以便征询广大教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每次会议应有详细记录或会议纪要,会后要将纪要内容印发至各部门工会和代表小组。
第十二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先向校工会请假,不得另找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委员任期内更换人员,按本条例第八条办法重新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