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互助金管委会第19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以下条例作出修改:
一、《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段“......,一般病伤住院总医疗费用须在5000元以上。”,修改为“.....,一般病伤住院总医疗费用须在4000元以上。”;第二段”互助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修改为“互助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比例自付费、政策部分自付费和特殊病种门诊费补助最低起付线:3000元(含3000元)”修改为“比例自付费、政策部分自付费和特殊病种门诊费补助最低起付线:2500元(含2500元)”。
三、《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款作如下补充修改:“完全政策自付部分的内置材料可单独比照省医保内置材料免费补助金额对等给予互助金补助,但不得超过该免费补助金额数。”
四、《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段“因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工伤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偿付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充修改:“若肇事方逃逸2年以上,可依据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事发当年首次住院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必等肇事方赔偿之后再作为计算互助金补助的基数,但计算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五、《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申请互助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第1点“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修改为“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住院费补助申请表(免到单位盖章)”;第3点,“参保人员住院一日清单及费用支付结算表”修改为“参保人员住院一日清单、费用结算单及发票”
六、《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工作日内每周二、周五全天候接受申请材料和办理手续。”修改为“......,工作日内每周二、周四全天候接受申请材料和办理手续。”
七、《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执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为“本执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最终决定。”
本修改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