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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实施细则

发布人:日期:2018-10-11 00:00:00浏览数:

第一条  凡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参加了省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个人交纳了120元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因病伤在省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证明,均可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金补助。

第二条  一经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其每年交纳的120元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从个人的月工资中按10元的标准分12个月扣除入互助金专项帐户。

第三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须办理和领取《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个人交纳和补助登记证》。办证时须验证本人工会会员证或退休证,同时交纳本人一寸近照两张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申请表》。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

第四条  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的在职和退休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中途不得退出。不愿参加的个人,须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报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同时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给予的补助。

第五条  互助金的补助原则以重大疾病与重大意外伤害为主,一般病伤住院总医疗遇费用须在4000元以上。互助金补助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与医保年相同。(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疾病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死和脑出血住院抢救;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三)各种癌症;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人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八)帕金森氏病;

(九)其他经过省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确诊的重大疾病。

第七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一)见义勇为造成重伤与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三)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四)其他经互助金管理委员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八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重大意外伤害,本互助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

(三)自杀自残。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给予补助: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金偿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门坎费)、部分政策自付费、完全政策自付中内置材料和自费药费、个人比例自付费、特殊病种门诊费在个人帐户费用用完后的自付部分。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个人比例自付费、部分政策自付费和特殊病种门诊费补助最低起付线:2500元(含2500元)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

1. 超过25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20%

2. 超过一万元至三万元的部分补助40%

3. 超过三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补助45%

4. 超过六万元至九万元的部分补助50%

5. 超过九万元至十二万元的部分补助55%

6. 超过十二万元至十五万的部分补助60%

7. 超过十七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5%

(三)补助最高支付额为二十万元。

(四)完全政策自付部分的内置材料与自费用药可纳入起付线统一计算,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按30%计算补助。自费用药一律以《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上反映出来的数据为准,其他个人自购药不予补助。

(五)完全政策自付部分的内置材料可单独比照省医保高值医用耗材统筹支付标准给予互助金补助,但不得超过该标准补助金额数。

(六)住院起付标准费(门坎费)补助50%。

(七)个人历年交纳互助金的,每交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补助,但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因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工伤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偿付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九条执行。若肇事方逃逸2年以上,可依据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事发当年首次住院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必等肇事方赔偿之后再作为计算互助金补助的基数,但计算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因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经省基本医疗保险偿付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二、三款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三条  调入的在职教职工在办理了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于每年医保启动月申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并交纳个人互助金,即可同时享受本互助金补助。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调离本校(含自动离职)或被学校除名,所交纳的个人互助金不退,同时不再享受本互助金的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住院费补助申请表(免到单位盖章);

2. 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个人交纳和补助登记证;

3. 参保人员住院一日清单、费用结算单及发票;

4. 病历本或出院小结;

5. 疾病诊断证明书;

6.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本互助金补助中弄虚作假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追回所享受的补助费,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同时清退出本互助金会。

第十七条  每年互助金补助报销时间,定于湖南师范大学参保职工医疗补助之后进行,工作日内每周二、周四全天候接受申请材料和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互助金管理机构为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互助金收入管理小组、互助金补助审查小组和互助金监督小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二楼。

办公电话:0731-88872009

监督电话:0731-88872206

第十九条  本互助金接受行政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址:gh.hunnu.edu.cn/cmspack/

咨询电话:0731-88872009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行,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最终决定。

本修改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