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强化工作基础,提升工会工作水平,促进我校工会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对象
二级单位部门工会。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部门工会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 单位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部门工会工作,主动为部门工会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并积极参加工会活动;
2. 部门工会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工会四项职能,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3.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按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或工会会员大会,认真做好教代会提案工作,积极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4. 重视师德师风建设,能深入开展“三育人”工作;
5. 积极开展“教工之家”建家活动,成效显著;
6. 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7. 关爱女职工、青年教职工身心健康,积极开展“女工”、“青工”活动,成效显著;
8. 关心教职工生活,积极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开展经常性的“送温暖”活动,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实际困难,及时慰问伤、病、住院教职工;建立健全困难教职工档案。
9. 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按时上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要求上交的材料;
10. 参加校工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没有无故迟到、缺席现象;
11. 重视工会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报道工会工作活动情况。
(二)部门工会单项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开展有特色、有新意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会工作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效显著。例如:民主管理、师德师风建设、为教职工办实事、扶贫帮困、教职工文体活动、“教工之家”建设、信息工作、“女工”建设、“青工”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评选程序
评选分为年度工作总结与申报、校工会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部门工会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可填报《湖南师范大学部门工会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湖南师范大学部门工会单项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阶段,校工会根据申报情况和各单位的实际工作及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部门工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第三阶段,校工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四条评选要求及奖励办法
(一) 部门工会工作先进单位
1. 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评选比例控制在部门工会总数的30%以内;
2. 获奖单位由校工会授予湖南师范大学“部门工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 获评“部门工会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工会,部门工会主席获年度“优秀部门工会主席”称号,部门工会所属单位党政一把手获年度“工会工作积极支持者”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部门工会单项工作先进单位
1. 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评选数量不限,但必须主题鲜明、特色突出;
2. 已获评为“部门工会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工会,不再参评“部门工会单项工作先进单位”;
3. 获奖单位由校工会授予湖南师范大学“部门工会单项工作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评选时间定于每年年底;
(四)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例
为表彰先进,加强我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件
1、能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任务;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不断探索工会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工作积极主动,业绩显著;
3、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吃苦耐劳,无私奉献;
4、作风民主、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精神强;
5、关心教职工疾苦,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重视调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和上级工会献计献策。
第二条 “优秀工会干部”候选人由各部门工会推荐,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
第三条 各部门工会推荐“优秀工会干部”名额控制在部门工会干部(含工会小组长)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 “优秀工会干部”由校工会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五条“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时间定于每年年底。
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例
为表彰先进,更好地调动我校广大工会会员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校工会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关心、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主动承担工会工作任务,热心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受到广大教职工的一致好评;
3、热爱本职工作,全年工作无重大差错或责任事故;
4、在同等条件下,代表学校参加省、市各项竞赛活动并获得较好成绩的会员直接评为当年度“工会积极分子”。
第二条 “工会积极分子”候选人由各部门工会推荐,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
第三条 各部门工会推荐名额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5%以内。
第四条 “工会积极分子”由校工会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选时间定于每年年底。
第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