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困难教职工的关爱,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做到精准帮扶,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湖南省总工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的,原则上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四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经费在学校福利费中列支。
第五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终评定。
第六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遵循公开、公平、准确的原则,做到雪中送炭、精准帮扶、重点帮扶。
第二章适用的范围
第七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以教职工申请为前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一)当年教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病、伤残或丧失劳动力无法工作,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教职工本人患有疾病,当年住院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较高,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当年教职工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家庭人均收入较低,或本人长期患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经评审组认定应给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因违法、违规产生各种费用的;
(二)对本人或配偶、子女的病情弄虚作假的;
(三)对本人或家庭收入隐瞒、弄虚作假的;
(四)经评审组研究认为不应补助的。
第三章补助的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困难补助分三个档次:
第一档每人给予补助3000元;
第二档每人给予补助1500元;
第三档每人给予补助1000元。
申请第一档困难补助的,申请时应提交:(1)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交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住院结算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居委会或学校行政管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3)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应提交相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须有相关部门的签字盖章)。
给予第一档补助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申请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有特殊情况,生活特别困难的,经评审组认定,可以给予特别补助。
第四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按程序申请、审批:
(一)申请:教职工应本人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并填好拟申请档次,将《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工资号等提交部门工会。
(二)初审:部门工会应组织进行初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在本部门工会内部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校工会。
(三)审定:由校工会牵头,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困难补助评审组,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评定各个档次的补助人员名单。
(四)公示:校工会将评审组审定的补助名单及档次在校工会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